對于操縱股價的舉報,如果不是局中人,又不是監管機構,確實比較難取證。
因此,出于凈化市場計,個人完全支持對于“股價走勢異?!钡呐e報。
俗話說:妖股之后,必有妖怪!對于專業人士來說,對股價走勢異常的判斷,都是有相當事實根據的。
就像反扒警察很容易從茫茫人海里發現小偷那樣,個股走勢的異常,在專業人士眼里,也具有一定典型性。
因此,雖然說董寶珍的舉報是“科學”有一點說服力欠佳,但是說是“兒戲”還是十分的不妥。
個人認為:董寶珍的舉報是有一定事實依據和現實意義的,是值得肯定的行為。
記得村里領導關于“股價操縱”培訓時特別強調。出于嚴懲犯罪的目的,新證券法對于操縱股價的認定,專門剔除了“主觀故意”認定的表述。這就意味著,只要股票操作達到一定的可量化的客觀標準,就可以認定為“操縱股價”了。
那么有哪些量化指標呢?
1、交易優勢
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影響股價,交易量超過一定比例。
2、串通合謀
相互約定,串通操控股價。
3、賬戶對倒
自己控制多賬戶,通過對倒手段操控股價走勢。
4、虛假掛單
不以成交為目的,通過大額虛假申報,并在成交前撤單,借以影響股價。
5、誘導信息
通過發布企業相關虛假信息,如利好、利空消息,從而誘導散戶跟風交易。
6、殺豬盤
利用媒體或其它通信方式做出公開建議,并反向交易獲利。
綜上所述,新證券法不主張探究主觀意愿如何(探究主觀意愿現實難度非常大),只要交易手段符合上述特征,均可認定為操縱股價。
但根本問題是,這幾乎所有交易特征,都需要監管部門利用技術手段或者由交易所大數據去取證。一般投資者根本沒有機會和手段去取證,因此對于董寶珍這樣的舉報行為,我們應當給予重視并肯定。
這樣,才有利于凈化資本市場,讓操縱股價、收割散戶韭菜的非法勾當無所遁形。
當然,如果監管部門通過調查證實,舉報者動機不純、惡意舉報,也應該相應追究舉報人的侵權甚或涉嫌操縱股價的責任。
這樣一來,既不會冤枉好人,也不會放過壞人,更有利于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退一萬步講,這種支持和肯定,起碼多了一條凈化市場的手段??偙鹊戎切┎倏v股價的阿MG們分贓不均時,靠他們自己出面舉報GYG,要靠譜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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