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辦理營業執照。
內資企業(非公司制)的開業登記
(一)企業法人
1、應具的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2)有國家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并能夠以其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3)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核算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 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4)有必要的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5)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于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業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產負債表;
(7)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萬元, 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專項規定執行;
(8)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2、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3)公司章程;
(4)有必要的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5)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不得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產負債表;
(7)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萬元,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專項規定執行;
(8)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2、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3)公司章程;
(4)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5)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6)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辦理領取稅務登記證件時,要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在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規定,“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ㄒ唬╅_立銀行賬戶;
?。ǘ┥暾垳p稅、免稅、退稅;
?。ㄈ┥暾堔k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ㄋ模╊I購發票;
?。ㄎ澹┥暾堥_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k理停業、e79fa5e98193e4b893e5b19e歇業;
?。ㄆ撸┢渌嘘P稅務事項?!?br> 該細則還規定: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辦好后,與白酒生產商洽談代理事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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