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就是看著自已的父親被老丈人摁在身下,很生氣,就拿起手邊的椅子,把老丈人給打了,下手是重了些,因為此事,妻子離我而去,自已也被送進了拘留所,要是當時能夠克制住自已的情緒,把兩個老人拉開來,事情就不會是這個樣子?!?019年12月3日,坐在丹江口市拘留所談話教育室的代某冉,后悔的對管教民警吐露了心聲,反思自已的所作所為。原來,代某冉的妻子周某偶然得知代某冉婚前在購買婚房時,向他人借了5萬元外債,該債務婚后需要雙方共同承擔,因此在辦理房產證時,周某要求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但代某冉認為房款是自已辛辛苦苦打拼賺的血汗錢,妻子沒有工作,欠的債婚后也還是自己負責償還,不同意房產證上增加妻子的名字,夫妻倆為此事大吵了一架。吵架之后,妻子周某就打電話向娘家人哭訴,隨后周某的父親與姐姐包車來到了代某冉家,要接周某回娘家。但代某冉的父親認為夫妻倆吵個架就回娘家,太嬌氣了,兩位老人在理論時,發生了爭執繼而發生撕打。當代某冉看到自已的父親被老丈人按倒在地時,感到父親受到了屈辱,一氣之下,拿起地上的一把椅子,就朝老丈人的頭部砸去,之后又將前來拉架的妻子及妻姐頭部砸傷?;卮?;事件的起因是因為一本房產證引發的家庭糾紛,牽扯到了兩家人進來,這個家庭存在的問題比較多。
第一;房子,房產證的過戶,歸屬權問題。這個在法律上也有明確的規定;一、如果有婚后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婚后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二、如果有婚后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遵循《婚姻法》的規定。1.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 工資、獎金;② 生產、經營的收益;③知識產權的收益;④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2.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因此,一方單獨出錢在婚后買房,除非雙方對房產有明確產權的協議,一般情況下房子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第二;戴某冉買房中購房一部分的5萬是借債的,其余的錢都是戴某冉自己出的,妻子沒有出錢。但是,因為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5萬元外債是需要2人一起承擔。所以妻子周某要求房產證加上自己的名字,但代某冉認為房款是自已辛辛苦苦打拼賺的血汗錢,妻子沒有工作,欠的債婚后也還是自己負責償還,不同意房產證上增加妻子的名字。在這個家庭當中,可以看出,冉某是家中頂梁柱,掌握家中經濟大權和經濟地位的,屬于強勢掌握家中話語權的一方,妻子可能完全是家庭中相夫教子一類的傳統婦女,經濟上完全聽從丈夫,因為沒有工作,沒有家庭地位,屬于家中弱勢。因為沒有工作,無生活來源,所以在丈夫心目中價值感和存在是極低,甚至瞧不起的。原本屬于夫妻間的房產糾紛把兩家親人都扯進來并且鬧得矛盾升級,最終婚姻破裂,導致離婚的地步,兩敗俱傷。俗話說得好;清官難斷家務事,冤家宜解不宜結,這場家庭糾紛誰是誰非很難真正下結論,戴某冉和戴某冉父親的強勢,咄咄逼人是主因,打架能解決一時的問題,但是造成的家庭不和卻是一輩子的,這個心結恐怕是一輩子都難以化解的。妻子的弱勢,沒有經濟能力和穩定的其他收入來源,就沒有話語權,如果自己有工作,能夠養活自己,有底氣,自己掙錢自己花,也不會被丈夫看不起。
對于婚姻,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理解,是基礎。不平等的婚姻是很難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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