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币虼?,該企業當月應繳增值稅為:
〔500000+50000÷(1+17%)〕×17%-42264.96=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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