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是我國的稱呼,在國際上又稱為原產地名稱權保護制度或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它是20世紀以來世界上多數國家為有效保護本國的特色產品而采取的重要制度體系,也是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中所認可的通行保護規則。
??由于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時間較短,對這一制度認識較晚,目前國內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尚處于試點起步階段,所以對其中所包涵的許多問題都需要認真進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
一、關于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的一些基本概念
(一)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的概念及其作用
在TRIPS協議中,地理標志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農產品國際貿易中占有特別重要的地位。
??該協議的第三章第22-24條將地理標志作為一種獨立的知識產權作了專門的規定。TRIPS協議規定:“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于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而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征,在本質上可歸因于該地理來源”。
??由此可知,世界貿易組織提出要予以保護的地理標志有三個基本點:1、 必須證明是某一產品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2、 該產品須具有獨特的品質、聲譽和其他特點;3、 這些獨特的品質、聲譽與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于特定的地理位置。這一定義,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管理下的《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所說的“原產地名稱標志”,在知識產權屬性方面是相同的,都是指某一特定產品來源于某一特定地域(可以是國家,也可以是地區),而且其特性與該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密切相關,符合這些基本規定的特定地域即為“原產地”。
??因此,可以得出結論:TRIPS協議關于地理標志的規定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于原產地名稱的規定是基本一致的。
我國新修訂的商標法不僅專門增加了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的條款,而且對地理標志做了明確的定義:“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由此可見,我國商標法所定義的地理標志與TRIPS協議的定義基本一致,都是包含原產地的特征的特殊的地理標志。
我國質量技術監督局于2000年3月1日以局長令的形式所發布實施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中,關于“原產地”也有明確的定義:
“原產地域產品,是指利用產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傳統工藝在特定地域內生產的,質量、特色或者聲譽在本質上取決于原產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規定經審核批準以原產地域進行命名的產品”。
??因此,這種產品被賦予的名稱,就是原產地名稱。
按照上述規定,原產地名稱包括四方面的基本含義:1、原產地名稱必須是實際存在,是地理名稱。它可以是一國的名稱,如法國白葡萄酒、中國絲綢等;也可以是某一地區的名稱,如金華火腿、龍井茶、吐魯番葡萄等。
??2、它必須是當地的土特產品或經過特有的傳統工藝生產出的產品。例如,吐魯番葡萄干是當地歷史上特有的自然選擇的葡萄品種,加上當地特有的土壤、氣候、溫度、濕度和光照等地理環境條件,經過幾千年流傳的傳統加工工藝而生產出來的。3、在國內外市場上享有聲譽,并具有一定的特色和品質。
??4、原產地名稱須經過國家主管部門所規定的特定程序審核批準方可得到確認,并得到相應的保護。
由以上介紹可知,我國關于原產地的規定與國際關于地理標志、原產地的定義是基本一致的,是可以互通的三個概念。
(二)原產地名稱權的概念
所謂原產地名稱權是指特定產地內特定商品的生產者集體或代表他們的機構對其產地名稱享有的專有性權利。
??其中,“特定商品”是由具備產地人文地理條件確定的特定質量和特色的商品,該商品符合真實、穩定的傳統條件,在一定地域范圍內享有較穩定的信譽。它是一種集體性的專有權。原產地名稱不能為某個人或某個企業所壟斷。如果原產地名稱被產地內的商會、機關或行業協會等其他團體依法申請注冊為證明商標,則由該商會、機關或團體享有該地理標志的專有權;如果原產地名稱未被注冊為證明商標,則原產地名稱權為地方性共有權。
??原產地名稱權沒有限定的保護期,它取決于產地特有的人文地理條件。原產地名稱權具有唯一性,不得轉讓于在外地進行生產的企業和個人。由于地理標志不可買賣,所以原產地名稱權具有不可交易的屬性。
在實踐中,原產地名稱權主要表現為使用權和禁止權。使用權的主體是一定地域范圍內的生產者集體使用。
??這一點與商標權是有根本區別的。禁止權,既包括對其他地域范圍的生產企業和經營者的禁止,也包括對本地生產的不具備特色要求和傳統條件的產品的禁止。
(三)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的主要保護對象
根據TRIPS協議對產品原產地的定義,一種產品的特色必須“主要與地理來源相關聯”,方可確定為原產地。
??而這在相當大程度上涉及當地特有的自然環境條件,包括氣候、土壤、水源等因素,并往往涉及特定地域的傳統工藝等人文因素,所以保護對象絕大多數是特定地域內與自然資源密切相關的產品。從歷史淵源來說,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是因葡萄酒引起的,隨后逐步擴大到葡萄等其他農產品、加工品和工藝品。
??然而,在長達幾十年的時間里,世界各國所保護的原產地域產品中,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特別是酒類、飲料和各種食品)一直占絕大多數。因此,可以說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的主要對象一直是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目前歐盟有原產地域保護產品1000多種,其中大多數是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主要是食品);法國原產地域保護產品有23種,其中的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如香檳酒、干邑酒等)占大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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