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的歷史可以 發現,地理標志(又譯為地理標記)這個概念是在產 地標記、原產地名稱概念的基礎上,通過長期發展后 被普遍接受的一個概念。(1) 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志相比,原產地名稱 所涵蓋的范圍較小,因為原產地名稱必須是由地理 名稱構成,且產品還必須具有符合條件的質量和 特征。(2) 產地標記,也稱貨源標識或產地名稱,由名 稱、標識或符號組成,用以表明一種商品來源于某一 特定國家、地區或特定的地方。盡管產地標記與地 理標志都有表明所標示商品來源的作用,但產地標 記只表明商品的制造地。(3) 我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后,為 了與國際接軌,國家質檢總局于2005年7月1日發 布實施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將過去的“原產 地域保護”正式更名為“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不是。原產地證明FORM A 、FORM E只是給進口商享受優惠稅率。
很多進口商不希望標明原產地,影響他轉賣。
從我的經驗來看,實際業務和樓上的觀點(書本上的)不一致.
因為發達國家和大部分發展中國家大多采用差別關稅,即按照商品的原產地來決定進口關稅率或進口數量限制.
因此,對進出口貨物標明其原產地(地理標志)是國際貿易中的一種通行做法.
有很多國外客戶要求中性包裝,就是不能顯示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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